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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 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 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 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县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第二章。定额与计划第五条.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第六条。市、县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第七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 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 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 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第十条。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12,月 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第十四条,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并单独装表计量,第十七条,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 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 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十九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 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第二十条、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 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 确需拆除的 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水应当计量 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第二十三条,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第二十四条。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第二十五条,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 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 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 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第二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第二十八条。园林绿化 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 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第二十九条,供水企业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第三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 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第三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 年.4,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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