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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县.市,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各级计划.经贸,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应坚持公开,公正 公平竞争和择优,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凡建设工程项,投资计划下达后 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未按规定报建的、禁止进行发包,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二,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报建表.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投资计划和建设用地批文,资金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审计证明等建设前期工作和施工前准备工作情况的有关资料,经审查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包的准备工作。第七条,经核准的报建项目、投资、建设规模等有关报建内容发生变化时。报建人必须在lO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原报建核准部门办理报建变更。第八条,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第三章,招标第九条,经报建核准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招标投标管理市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由具有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三.邀请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与两家或两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进行邀请议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凡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OOO平方米以上 县,市、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须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招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实验 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二,至 五,项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 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已获批准,其它各项审批手续完备.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四,具有符合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正式图纸和设计文件、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第十三条,招标活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招标单位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三.编制并报审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结果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由招标单位通知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六,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布会,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七,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建设工程资料进行答疑,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九、招标草位组建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十一,组织评标 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和各项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投标报价的计算依据等,招标文件一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准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10日通知到所有的投标单位。第四章。标底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 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编制标底、第十六条,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之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 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第十七条,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漏.标底如有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十八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综合说明 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进度计划.质量等级 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方案。保修措施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等,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如发现投标文件有误。投标报价除外、用正式函件更正 未用正式函件更正的仍以原投标文件为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一,投标文件有涉及整体方案,总报价,总工期等较大漏项内容的,二,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区间规定的。三、未按规定密封 送达或没有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主要图文或字迹难以辨认的、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六 有其它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第六章,开标 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开标后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均不得更改,第二十三条,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5 至,5,区间.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的、5.至。7。区间视为有效报价 可以参加评标 如果发生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浮动区间,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立即转为邀请议标,经评标机构评定中标单位,第二十四条,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与专家评委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评标机构中招标单位参加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五条,开标至定标的期限 一般不超过三日.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邀请议标应在开始议标的当天定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二。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三 以行业特殊为理由.实行行业垄断,四,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五.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 由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 除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中止招标 补办有关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下列规定对责任方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没履行报建手续即发包 处三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二 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即发包的。处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泄漏标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四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单位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五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等行为之一者。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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