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 提高城市公共建筑质量及住宅的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公共建筑.2000年,含2000年.以后竣工的项目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成立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 成员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规划局.房产局,土地局.城建局。公用局、人防办,环保局、电业局 电信局、广电局,公安局 消防支队.邮政局。各区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的领导、研究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在综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单项验收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综合验收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权组织专家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结论予以复核和纠正 负责发放.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合格证.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与吉林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联合办公,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承担最终责任。在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第六条.综合验收内容如下。一。建筑工程规划。二 建设工程质量,三、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路灯.上水.下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电信 消防、建筑物防雷。有线电视、绿化 物业管理等设施.是否齐全,四 竣工资料 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建设前期手续。建设前期费用缴纳凭证,是否齐全、第七条、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在联审中心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到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签订 综合验收承诺书.领取.综合验收手册,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和配套抵押金。二 建设项目在各单项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单项验收 各单项验收合格后.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三。对分期建成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全部配套工程但已具备使用功能的项目、可申请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并签署 整改及完善项目落实承诺,quot,后.可交付使用 待全部建成并通过各单项验收后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第八条,申请办理 综合验收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及.综合验收手册,二 建设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凭证.第九条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有异议的单项验收、30日内由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验,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 整改后申请复核.第十条,综合验收职责分工如下,市建委.核查有关证件.文件.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情况、组织综合验收工作,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发放 综合验收合格证、质监站 验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市开发办,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等证书及住宅小区配套完成情况,市拆迁办、验收是否在红线图范围内实施拆迁。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档案.市计委。验收计划执行情况,财政局.审核配套费用缴纳情况、规划局,验收建筑规划的执行情况、房产局、验收房屋拆迁评估、灭籍。集资房手续办理情况 市土地局。验收土地利用情况.市城建局、区城建局,根据管辖范围.验收道路质量 排水管网 环卫设施。路灯.绿化、施工现场清理及残土清除等情况,公用局,验收给水.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情况、人防办。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或不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手续,环保局,验收排污、防尘。噪音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电业局.验收供电方案执行情况及供电工程质量、电信局,验收通信线路安装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广电局、验收有线电视安装情况、公安局.验收防盗、安全设施 停车场建设。消防支队,审核消防设计 验收消防设施,邮政局,验收信报箱的建设情况.防雷办 审核防雷工程设计,验收防雷工程设施、地名办。验收地名.门牌设施、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的项目 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第十二条,对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项目,第十三条 综合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第十四条、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已完成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以便社会监督。第十五条.新建。包括在建,的住宅项目未做到建设、管理 服务一体化、未按物业管理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不予综合验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各单项验收责任部门应配合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做好综合验收工作。对在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民用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补充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以下补充规定.一。年度计划规模、1,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及建设规模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分年度确定。并纳入每年度的房地产开发总量中 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位置。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个区域的建设情况提出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3、在建设位置、项目规模确定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或政府指定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和较高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 二 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单户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设计审查及规划部门进行审定 三 销售价格,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按,吉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吉省价房涉字。1999,44号、的规定执行,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由承建单位申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结合实际情况 统一测算审核、按规定利润标准确定。解放路两侧收取路径建设费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售价增加120元,3.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确定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向社会公布 四,销售对象.1,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面向具有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 或相当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出售。家庭成员年总收入人民币叁万元以下.2.现住房面积已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3.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 需到房地产管理局填写统一的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购房者凭申请表,户口簿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4 申请表由购房者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性质.收入状况,家庭成员情况审查确认、加盖公章,5,下岗职工,停产。破产企业职工 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个体 私营经营者由驻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工商,税务部门协助办理 6,购房者凭认购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认购,7 经济适用房售房企业应建立购房户档案 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售房合同书,并将其档案转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手续.8。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转让销售时。需补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城市园林绿化费,土地出让金,重点城市结建人防费等项费用。所缴费用由财政部门收取 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手续.五,审批管理。1。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核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及建设位置 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的资质情况 资金能力.资本金验资,社会信誉程度 2.规划局和建筑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性质和建筑标准.商业网点和公建项目不得改建为经济适用住房,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和其他建设项目 如确需改建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并根据批复意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补交各项费用,之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手续.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由土地局负责控制 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手续 4、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费用的收缴工作,依据优惠政策办理应交费用,凡是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列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不享受、经济房。的优惠政策。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单位 在房屋预.销,售前。要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审核后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凡超出规定价格进行预.销 售的,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6.市房产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审核工作、建立审核程序、严格销售对象 严控转卖行为 六,建立联合监察制度,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建立有建委,规划 房产 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监察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对建设项目和承建单位检查内容 建筑面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销售价格执行情况 销售对象是否正确,档案建立是否完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应补交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向社会明确公布有关规定 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承建单位必须在所建项目公众位置设立明示牌、并公开监察组的举报电话,七 违规处罚 1,对超规划面积建设的,补交应交费用并由市规划局根据有关法规对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处罚.2,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单户建筑面积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重新收取该项目的相关费用。所建项目转为正常开发项目,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预 销,售许可证和产权产籍手续。3 购房手续不完备或售房企业没有向产权部门移交,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4、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停止开发企业该项目的销售行为 按正常开发项目补交前期费用,并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者吊销其销售许可证 5。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在下年度三月末前必须办理完立项、财政缴费,开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否则计划自行废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