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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颁布日期。20021011,实施日期 20021201,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 各县。市 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第五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发生火灾后 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 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活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第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消防规划要求设置公安消防站 队 配备相应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志愿者消防站。队,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 驻社区有关单位等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指导,督促 协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等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在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宣传栏。画廊 公益广告箱.治安亭等宣传设施,针对不同季节 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三条。社区内应当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 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 兼,职消防人员 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十六条。房屋产权单位对其所属的房屋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房屋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共同管理的房屋。各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第十九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禁止使用可燃或者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第二十条,人员密集的学校宿舍、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安装的防盗设施 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不得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第二十一条、电焊.气焊.割 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作业.一.本人无操作证。又无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作业的,二.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或焊割物内部情况的。三,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未经清除.或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五.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未采取消防危险性措施的、第二十二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所需费用由火单位承担。当事人对火灾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所需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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