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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5 5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桂。林,市,人、民,政 府.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第三条,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 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二.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六.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七.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八。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九,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检查 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 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十,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第六条,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 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 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 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 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 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 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 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 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 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 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第六章 价格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 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 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二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 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 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第七章、销售管理第二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 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第二十九条。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第三十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 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 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 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第八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第三十一条,集资 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九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 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 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 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 个人住房档案 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 划拨土地。字样,第十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十一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9号 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第三十五条,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七条.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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