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 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 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政府在土地 市政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或公益性项目,三、政府性投资建设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或以BOT,BT等方式融资建设,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四,接受 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五、法律、法规 规章及自治区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是审计机关的下属机构,在审计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征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审计.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征地 拆迁 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对投资较大 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第六条,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预算.概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预算、概算 执行情况及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四。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五 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 六,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咨询。供货等单位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真实性。七、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二,建设项目按图施工情况及设计变更内容和变更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 合法性。四.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审计,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资质等级和取费标准的真实性,七、资金支付数额与合同约定的相符性,八.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项目已通过初步验收并且已完成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之后进行 主要审计内容.一,工程价款结算。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三,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 四 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完整性,五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 铺底资金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六、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重点审计是否留足投资.有无虚列尾工工程等情况,七 建设项目应交税费 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 上缴。留成情况 八、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应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 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与建设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单位报送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 报表及有关合同,预 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取证或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三条 已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 被审计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提前做好审计准备工作,按照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自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下列事项的依据,一,有关部门调整预算,概算.二,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三。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六十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项目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的聘请、监督和管理办法,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柳政办、201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