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234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 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 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八条.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 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第十一条、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四,工程造价情况。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三,征地拆迁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十。税费的缴纳情况,十一 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 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 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第十六条.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 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 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 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