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 2009。54号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理顺职责。一 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能职责,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试验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纳入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禁止对此类建筑工程以 特区.形式进行封闭管理,三 所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改变或变相改变建筑工程监管规定的地方性政策。应在2009年12月底前自行纠正。届时未纠正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二,强化制度管理 四.严格建设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委托监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对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各项保障条件和措施严格监督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任何工程项目替代或简化有关建设程序.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应严格检查工程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对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尤其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坚决责令立即停工整改、依法严格处罚到位,并认定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五、建立报告制度。各市州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桥梁 隧道,地铁工程,大型拆除工程,新型科技成果实验项目和其他超过一定高度。跨度。深度和面积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特别重大项目 在报告市州政府的同时,还应报告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要加强对该类工程的指导与监督。并尽快制定各级应报告的工程项目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市政桥梁,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管,定期组织排查、督促建立健全安全档案 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六,建立曝光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定期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及时在报刊 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布 扩大监督执法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应定期将监督执法情况通报同级监察机关.七。建立举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向社会统一公布本地举报电话、对举报行为要积极受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将核查和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同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三,加强监督执法 八,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围标串标,资质挂靠 出让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专项治理工作.以施工现场为重点、充分利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和。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通过现场查验和网络化手段重点检查项目管理力量配备、到岗,履职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足.人证不符、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私招滥雇或长期脱岗,履职不到位等行为 要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认定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九.加强执法力量,各地要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筑工程监管机构的建设.充实监督执法力量。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素质、解决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省建设厅要提出与工程建设规模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力量配备标准和保证措施.各地要严格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到位、十。加强监督指导 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执法考核,对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执法不力的,应及时向市州政府及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市州政府和监察机关应根据通报情况及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通报情况作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整改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和省监察厅,各市州应建立相应的层级监督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四,严格责任追究。十一。各级政府要把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及其责任追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考核、督促建立分工明确,执法有序的工作机制.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不得评优、评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十二、各级政府在组织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时.要充分发挥安监 建设。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依据安全生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核查事故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 认定事故的性质,准确划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批复或上报、各级安监,建设.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批复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把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分工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及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十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 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监察机关要定期对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下一级政府落实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情况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组织行政监察。对执行不到位 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十五.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和干扰监督执法工作的控告.检举,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致使法定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未受到相应处罚的,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造成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提出行政处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