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铜川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四条、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对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采购 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审计调查 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县级的或者主要是区县级的项目,由区县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规划.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税务、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第五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市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区县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期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 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项目、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第九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经本级审计机关做出调整.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二,项目资本金 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预算.概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三 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十。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四.工程决算,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 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进行.对非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审计查证结果经审计机关同意后生效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审计查证报告,不能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经财政评审机构审查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工程.预。结 决算.其审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发展改革,财政 住房和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竣工决算资料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编制,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项目监督的审计机关、第十八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 逾期不办的、建议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将审计查证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案的,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 铜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