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他项权利登记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一,抵押,二、典当,第三十六条.申请房屋抵押权设定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四。抵押合同、五。其他相关证明、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屋典权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 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典当合同、四 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房屋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或者他项权利证明文件 三 证明房屋他项权利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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