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 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第四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历史的原始记录。是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信息资源、是国家的科技文化财富 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 县.市。区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建档案工作 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指导。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市城建档案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二、受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建设系统各单位,在景的建筑施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较多的其他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逐步形成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工程档案管理人员为基础的工作网络,建立资源共享的城建档案信息系统、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年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接收和移交第九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包括、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灾工程、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 园林,风景名胜 环卫。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资料以及城市历史.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军事工程中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其他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五 国家确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十条,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领取城建档案馆印发的、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 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档案的移交验收程序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并提供技术指导,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二 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记载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签章手续是否完备 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四,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补充。整改,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馆应及时签署.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出具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验收要求或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城建档案馆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签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项目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 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3至5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城建档案馆可以选择接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收集。补充,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市城建档案馆提供有偿技术服务,第十九条.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要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建档案,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危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二条、在城建档案馆查阅复制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只收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档案,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利用、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损毁 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 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业务技术规范。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1987年4月13日颁布的、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规定经2003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11月10日景府字。2003。76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