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5,35号、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的住房建设,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号 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利润不超过建设成本费用3、商品住宅.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市计划.市建设。市国土资源。市规划、市财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房屋主管部门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做好项目储备 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市计委应当会同市建设、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规模性开发。需要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应当在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之后按规定进行建设开发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执行.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得转包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并积极推广先进,成熟 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二,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 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工程 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据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四 对于2年内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后,可以根据要求、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纳的工本费.测绘费 价格审验费及其他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六,对部分适宜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空置商品房.在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规费,第八条、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开展住房贷款保险 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款额限制,商业银行应当优先安排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二,城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离退休职工和教师、三 未以房改价购买过住房的家庭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户,四.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等 第十条,符合条件购房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房屋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 购房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购买住房的申请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意见.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三.家庭总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的证明,四、其他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产权和上市交易,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办证资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表.报送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 公示,批准、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中统一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式样印章.二,经济适用住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收益、三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市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十三条。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 集资 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 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三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五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第十四条、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城市新建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的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 专业化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后仍未动工的,应取消其继续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格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