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测绘管理工作,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活动、必须采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按统,图幅分幅以及编号.第六条、同一地区不允许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第七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第八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第十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省测绘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乙 丙。丁级 测绘资格证书 进行年检.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限额等级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并报送技术设计书、第十三条。外省 市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市场测绘项目,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外省单位还须按照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申请登记表、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的测绘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江苏省测绘任务登记证,一、测绘项目应当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等级,业务范围相符,二、依法订立的测绘合同文本.以及经委托方同意的技术设计书 三,测绘项目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并有合法的收费许可证 四、非重复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测绘产品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第十七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以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并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第十九条.凡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项目。测绘持证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后 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第二十条。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实行科学管理,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部 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第二十一条.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测绘成果,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为国家财产。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测量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毁 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侵占,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矿.取土。挖沙 采石。爆破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同意.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规定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第二十五条 地图的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第二十六条 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必须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保证质量 编制单位将试制样图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第二十七条,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批.实行简易程序.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送审地图样图,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方便,并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