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 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 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 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幼儿园 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 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 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 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 35。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 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 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 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五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 等其他分析方式 第八条,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 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一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 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 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第九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 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 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图四 三。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四.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第十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 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五.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 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三.在上述范围内、现有主体建筑应按实测图纸进行模拟分析.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 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五.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主要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第十一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委托方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二 受托方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用地范围。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 编号。名称,层数、高度 位置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来源证明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四,日照分析结论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2 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五。附图。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 1.2000,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第十四条。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第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附图、一,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 二 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三,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四.客体建筑范围示意图,五.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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