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