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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用于拆迁安置、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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