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