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信 电力,燃气,热力.人防、输油。广播电视,公安和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地下工程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规划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环保 房管、园林,发展改革,公安、人防,公交 供电,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考虑远景规划 结合城市的发展布局,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根据专业规划,结合新的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逐步实施改造,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设计地下敷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设置合理。走向顺直。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可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三,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敷设电缆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电缆导管 地沟,有条件的地段应当设管线综合管沟 第八条、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进行设计、第九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地下管线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商业区,住宅小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专项区域内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管网的对接.第十条。凡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 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前,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及本市有关征地或拆迁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化,河道、桥梁,铁路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附有在城建档案馆取得施工地段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地段的现状地下管线.管位地形图,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后,根据城市规划,向建设单位提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设计的方案、报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深度.制图标准的要求.设计平面图应绘制在1 500地形图上 三.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报送施工设计图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下列设计图纸及文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规划设计图纸,2,征收。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工程招投标书、4 竣工测量委托单,5 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6。电子文件一套。7。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或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办理挖掘道路手续、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开工的 建设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 经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图纸施工。第十六条 经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的放线定位,并在地下管线覆土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在预留可靠标志后 可先行覆土,测绘单位应当在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的时间内完成竣工测量,第十七条,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的图纸及相关资料,提请市规划行政部门进行规划确认,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建设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其他不明管线并与之发生冲突时 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报市规划行政部门重新核准。更改图纸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建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过确认的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等全套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管理、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道路等需迁移或改建其他管线时,市规划行政部门应通知有关产权单位。并提出原有管线迁移或改建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关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提报各自的建设计划和规划设计图纸.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自行迁移或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第二十一条。为应急突发事件需要进行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 在48小时内必须分别向市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挖掘道路等手续、改变原规划设计的 还应当向市规划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 占用现有的管线.高压供电走廊或规划的管线用地进行建设.二 擅自接装,改装。挪移 拆除或改变地下管线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或废弃的,须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 方可变更或废弃,并自行拆除废弃的管线,第二十三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二十四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 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地下管线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按工程形象进度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一,未经验线开工建设的,二 未按规定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即覆土的。三.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不明管线、未及时上报的、四,竣工图纸未经确认即将地下管线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拒绝,阻碍规划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划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