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含改造,拆迁。的管理工作.国土规划,公安 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 桥梁,涵洞、立交桥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 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下水主管、支管.雨水井。检查井等、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管并重的原则,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市政工程设施的施工季节指导意见 保证建设质量.第六条沿街单位。商户应当积极履行,门前四包.责任,保护市政工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接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 维修资金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类别.设施量及定额标准.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厂矿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做好自建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十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 维修、确保质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一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 机动车,畜力车在铺装路面的城市人行道上行驶或者停放、五、机动车在市区道路上试刹车.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不满5年。二 整体罩面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不满3年.三。自治区 本市重大活动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的 应当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分段开挖,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必须分段进行,每段控制在200米以内,三.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四.机具,物料以及弃土不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 五。凡是危及地下设施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通知该设施的产权管理单位、经妥善处理后再行作业,第十五条掘路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横向挖掘城市主干道在3日内.其他城市道路在5日内应当修复完毕,纵向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分段及时修复。第十六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1个月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占用终止或者挖掘竣工后、占用。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十七条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十八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过车桥涵两端设置限载。限高标志。第十九条桥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桥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施工作业,二,驾驶超重,超高。超长机动车辆以及履带车擅自通行,三.擅自利用城市桥涵铺设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四,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 五,机动车在桥梁上试刹车,六,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七.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涵的行为、第二十条超限车辆或者履带车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监护下通行,需要采取防护或者加固措施的,其费用由过桥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利用桥体架设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凡是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排水资料.图纸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和接管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新建市政道路或者排水管必须将雨水 污水管道分置处理并严格按照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占压,填埋排水设施、二,向排水设施及起调洪作用的蓄水池塘内倾倒垃圾.三。在排水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四、在排水设施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 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 掩埋,五.擅自接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六 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七,向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和其他杂物或者设置障碍物 八,其他损害 侵占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排水管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因使用不当或者水质超标而造成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维修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 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周围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二,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线 接用电源。三,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四、非法占用。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五.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其他损害照明设施及有碍维修作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验收,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迁移。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确需使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架设其他线路的 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架空线路距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不符合安全距离的 园林部门应当及时修剪。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照明电缆线路附近水平或者垂直施工作业.危及线路安全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其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实施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 三.项.第,五,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