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体系建设 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过程中、涉及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信用信息的管理.第三条.昆明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活动中,反映其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情况.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昆明市规划局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过程中涉及到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基本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六条。基本信息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等级。法人的等信息.二,设计单位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等级、法人的等信息.三。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执业资格等信息.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在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中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并经各级规划,住建 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行为信息。一、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应记入不良信用信息,1,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不实材料的、2,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图纸签章没有执业资格信息的、3.其它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信息应记入不良信用信息、1,未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2,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在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室外和地上.地下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的层数。包括地上层数及地下层数,建筑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它反映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不属实的.3。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不一致的。4,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未按,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分析的。或报告结果不属实的,5,其它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为、第八条、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并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第九条.信用信息的记录 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基本信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昆明市规划局提交,二 不良信用信息由昆明市规划局按程序核查确定,三,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即自昆明市规划局下达第1次书面警告之日起的3年内,第十条.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做以下处理.一.首次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由昆明市规划局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向社会公布.二.将设计单位的行为分别通报市住建局和省住建厅 并通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 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在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2次的 昆明市规划局自下达第2次书面警告之日起2年内拒收其所承担项目方案成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认为昆明市规划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昆明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若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 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昆明市规划局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