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房屋建设的行为,第十九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 应当控制零星项目建设,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城市危、旧、房屋改造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列入规划的,不得进行开发建设.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拍卖,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的 必须进行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协议结果.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收到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依法办理其他手续后,方可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有关部对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 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每半年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定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 规划。消防 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下列内容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移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