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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8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多吉次珠 2012年5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 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和承租人的暂 居,住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民防、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和具备条件的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机构 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依法调查,统计辖区内的房屋租赁基本情况。二、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工作,负责出租房屋检查.清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治安防 控工作 发现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隐患和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的工商,税务登记、五,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咨询等信息服务,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六 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第六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租赁当事人基本情况。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租金。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房屋维修责任,物业及相关费用缴纳,违约责任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租赁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 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本市实行出租房屋治安检查许可制度,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取得.租赁房屋治安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第十条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所在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 租金.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四 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出租人提交的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申请书,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合格证.租赁合同、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登记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第十二条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对符合下列规定的 予以登记备案并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 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等,第十四条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租赁当事人,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发生变化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的 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将出租登记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出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向境外组织、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承租人进行申报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二。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三,督促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及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五,对承租人开展遵纪守法和治安安全宣传,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治安隐患排查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七,确保出租房屋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申报租住人员信息、二.入住后、及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办理暂住证 三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四。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发现承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合理使用消防设施.七。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代理出租人、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从事经纪服务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 不得强迫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由县 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治安检查许可擅自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未按规定签署,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以及其他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拉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基层管理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市廉租房 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的、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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