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建开发项目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八次全会,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纵深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对我市新建开发项目建设 雨污分流,排水系统规划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规划管理原则 新建开发项目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必须纳入给排水系统及竖向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报批、并与项目开发同步实施 同步验收.二、规划管理范围和对象。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开发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执行,三.规划管理措施。一,新建项目土地出让前,应当对项目排水系统进行专题论证,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规划技术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一并提供、作为土地出让的组成要件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建项目设计时 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将项目。雨污分流 排水系统纳入项目整体给排水系统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并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 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 应当对项目、雨污分流、排水系统进行审查。对未进行 雨污分流.排水系统设计或设计不符合相关技术指标和规范的 不得办理项目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同步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并纳入项目批后管理。工程隐蔽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未按规划审批方案同步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竣工核实.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竣工资料时、应当附有含 雨污分流 排水系统的项目给排水系统竣工资料,六、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贵阳市规划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