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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代建等中介服务的取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第二十五条、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等额支付担保.履约担保。第二十六条,中介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四、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同一项目中的中介服务委托,五,用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六、转让所承揽的业务,七、使用非本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 八.不按规定计取服务费用 随意压价扰乱建筑市场 九。出具虚假证明.十。擅自修改成果文件。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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