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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选和表彰第十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十一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严格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 结合有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要求,每年获奖工地一般不超过20个、第十二条、评选办公室于每年9月份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复查.评选委员会对复查结果进行审查、评审达到80分的申报工程 在贵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5天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为当年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由省建设厅授予,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称号 颁发奖牌。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在全国建筑安全大检查中评分为80分以上的工地。直接评为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期间及荣获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后.应继续加强管理 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对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的第二、三。四。五小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工地,将被取消评选资格 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参与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推荐,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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