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项目稽察。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三,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稽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并组织,协调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项目稽察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稽察实行分级负责,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国家和自治区本级政府出资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本级政府出资。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本级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县级人民政府稽察部门主要稽察由本级政府出资、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上级稽察部门可以将重大建设项目交由下级稽察部门稽察。也可以稽察下级稽察部门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第五条.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三。是否依法进行施工。监理 四,是否符合进度要求,五,资金使用 概算控制是否真实 合法 六.其他必须稽察事项 第六条。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项目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不得销毁、隐匿。伪造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应当协助稽察部门。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第七条,稽察部门实施项目稽察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稽察单位。必要时经稽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即时稽察、第八条.稽察部门实施项目稽察应当派出稽察组 稽察组由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第九条.稽察组开展项目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做出说明,三 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有关情况.四。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五、向财政。金融 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 六 向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条.稽察组应当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在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出稽察报告.稽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稽察结论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一条.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稽察结论之日起15日内。请求稽察部门复核.第十二条,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稽察部门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经报重大建设项目出资或者审批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拨付政府建设资金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稽察部门应当跟踪落实项目稽察整改 并适时组织复查,第十四条。稽察工作人员实施项目稽察,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稽察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 审计,监察 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 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稽察结论能够满足项目稽察需要的 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稽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项目稽察。第十六条.项目稽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十七条,稽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隐匿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问题、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十八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四 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