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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 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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