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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