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市。地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负责汇交,第五条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 一,国家等级的天文 三角,导线.水准 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资料、二,国家基本比例尺1 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 1,25万.1.50万,1。100万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影像资料.四、编制国家、省 市.县级综合地图、集.册,和普通地图、集 册。五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 信息等。第六条.下列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或者目录,一、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 1,1000 1、2000地图 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副本。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 1000,1。2000 1 5000比例尺专题测绘成果目录。三。非基础航空摄影数据,影像资料目录、四 国家 省及地方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目录、第七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合作者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的同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八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汇总,并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目录进行整理 定期编辑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部门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 水系、水利设施 土地覆盖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变化后的资料提供给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化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第十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保管.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对接收的测绘成果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复制。提供.转让或者开发利用所保管的测绘成果。第十一条。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要求 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备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测绘成果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发生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 需按要求填写使用申请表,向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证明函,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单位的保密管理规章、内部使用手续。以及包含保管设施,环境等内容的说明材料。五.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内部机构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审批.情况特殊.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第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协议,明确该项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使用单位销毁失去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测绘成果时.应当进行鉴定,并履行登记造册和监销手续,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 应当征得指定其保管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 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第十五条,下列信息数据属于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一,黑龙江省版图重要特征点 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二、拟冠以 黑龙江 黑龙江省,全省 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三 黑龙江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四.经相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市 地。县。市、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及属性等信息数据。第十六条,需要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所要公布的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资料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十七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公布实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行政管理,新闻媒体传播、公开出版及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对汇交的测绘成果擅自复制.提供 转让.开发利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指定。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保管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不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自销毁涉密测绘成果 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且不适用处分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四。违反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和时限的,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6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