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中涉及勘察.设计 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第四条、昆明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和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八条、涉及建筑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化的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条.工程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工程设计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设计是否采取节能措施和编制建筑节能专篇。五 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要求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把关、第十三条,勘察。设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设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和降低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及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第十六条、参与工程实施的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或者擅自降低规范和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市优 工程的评选活动、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 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 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意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个人,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五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六。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