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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登记稿。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 管线与交通工程,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 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第九条.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 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接受公众监督,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 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四,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五 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二 批准的管线与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三,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四,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定线后。应当及时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资料,辖区规划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并出具验线意见.验线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等,管线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管线中心线及与道路红线、河堤 的距离.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交通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心线,边线及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桥梁墩柱等重要设施点的位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 应当及时向批后管理处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基础。0,00测量成果和验线意见等资料.批后管理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核。并出具基础。0,00验核意见、验核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基础、0 00验核意见,验核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 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第十四条 未取得 建设工程基础 0,00验核意见,的建筑工程.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基础.0,00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开挖情况及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第十六条,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上部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出具跟踪检查意见 跟踪检查不得少于两次,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 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在上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在主体工程醒目位置逐层.依次悬挂施工进度牌,接受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的上部工程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等 第十九条、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 定期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 验线测量成果 管线工程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和道路工程路沿石完工后的测量成果报告、辖区规划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验核。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条.管线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管顶。底。标高.管径 检查井位置,交通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标高 标准断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第二十二条。承担建设工程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将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跟踪检查和竣工测量等阶段的测量成果资料 按昆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时入库,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第二十四条.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1份,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提供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五,土地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六、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七 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原件1份,八.放线材料。原件1份。九,基础 0,00验核意见.复印件1份。十 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原件1份。十一,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竣工图、原件1份,十二 消防验收意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 会议纪要.移交协议等.第二十五条、对管线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后,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划拨用地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五.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 六.放线资料,七、验线意见。复印件,八,批后跟踪检查资料,原件.九、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原件 及测量成果数据,技术标准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昆明市城市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试行,等执行.测量成果数据须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交,一式三份,十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批后管理处接到完工报告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资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 绿地。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筑位置.内部道路.宽度及出入口等.三.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以及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等,四.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用地界线是否与土地证及其宗地图一致.第二十八条、管线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管顶标高,埋深、管径。检查井形式和尺寸 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等,交通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标高 断面形式等,第二十九条,经规划核实后、批后管理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符合的 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条,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入库合格意见.及、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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