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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业经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市长,祝业精。2OO4年3月20日.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 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 排水 燃气、电力 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第六条。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 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二 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 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一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二、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四.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五、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六.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三 因农业生产需要 设置的越野管线、四。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 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第十七条。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二.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三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 需要敷设地下通讯 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第二十二条、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方便条件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施工批准手续的,其施工批准手续无效,有关部门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手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三十一条,各县,市,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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