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械市高压走廊绿豆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种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 水源保护区 郊野公园.森林公司,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组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选用技术 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领导下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邻里依照法定授权 负责对城市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市。区领导下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 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