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 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械市高压走廊绿豆绿带,防风林 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种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地 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 水源保护区 郊野公园 森林公司,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 湿地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规划.分组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选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 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领导下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邻里依照法定授权、负责对城市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城市规划区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 市。区领导下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 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