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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 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 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械市高压走廊绿豆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种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司、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 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组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选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 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领导下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邻里依照法定授权、负责对城市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市、区领导下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 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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