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 械市高压走廊绿豆绿带 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种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地 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司、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 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规划.分组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 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 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选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领导下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邻里依照法定授权。负责对城市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市 区领导下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