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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 械市高压走廊绿豆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种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司,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 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规划.分组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 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 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选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 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领导下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邻里依照法定授权,负责对城市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市,区领导下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 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 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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