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方便,安全。自主地通行和使用的服务设施.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依据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 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 所有权人应与使用人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依照前款规定负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六条.市,县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设计规范。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批准发证和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保证施工质量.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指引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第八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是该项目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无障碍设施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九条,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 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批准该项目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逐步组织实施改造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改造计划的要求,负责实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改造计划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实施监督。未按照改造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的,该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部门不得批准.第十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无障碍车辆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将无障碍设施恢复原状。第十二条、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日常使用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 并依法进行处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 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日常使用。养护、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 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和,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没有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或者无障碍设施施工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按规定规划 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三 对重要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实施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不履行无障碍设施养护管理职责或不履行督促无障碍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的。五。对反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使用。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