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 规章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禁止实施下列围标,串标行为 一、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谋取工程中标 二,伙同他人 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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