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 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禁止实施下列围标。串标行为 一、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谋取工程中标,二、伙同他人,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三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