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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协调 第二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 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禁止实施下列围标,串标行为、一,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谋取工程中标。二 伙同他人。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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