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禁止实施下列围标 串标行为,一。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谋取工程中标.二.伙同他人 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