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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协调,第二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禁止实施下列围标.串标行为,一 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 谋取工程中标 二,伙同他人,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 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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