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第二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禁止实施下列围标。串标行为.一,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 谋取工程中标,二.伙同他人,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