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禁止实施下列围标,串标行为。一、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谋取工程中标.二。伙同他人.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