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协调。第二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 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禁止实施下列围标,串标行为。一、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谋取工程中标,二。伙同他人,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