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简易程序的规定,试行.我局现行规划审批程序,以下称为。一般程序,对提高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规划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规划基础工作的加强,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有必要和可能对现行的 一般程序、规定进行简化,以更好的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在总结我市近十年来规划审批工作实践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原则、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原则上按,一般程序。规定进行。二 根据。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卷周期.的要求、对符合以下,适用范围 规定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进行审批,二。适用范围 一 用地规划方面 B类卷.1 用地面积小于20000m2的建设项目。2,省市重点工程.非大型及特殊要求的,3。主管领导确定按本规定办理的项目、4 已审批控规且指标及用地性质不变的出让地转让项目 5.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二、建筑规划方面、A类卷,1 在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实施的不影响城市规划道路,基本符合建筑离界。退让要求的和非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中 小型,一般性公共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下 住宅层数小于11层.新建或改 扩建项目以及零星建,构,筑物。2。完成规划总图审批和单体方案审查的新建小区内的多层住宅建筑及其小型配套设施,3、省。市重点工程、非大型及特殊要求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特殊项目、4,主管领导确定按本规定办理的项目。5 危房翻建及私房建设项目,6、历史遗留问题中的中 小型且对规划基本无影响的项目.7.补签图纸。三。市政规划方面 C类卷。1 与新.改.扩.建道路同时施工的市政管线,由我局进行了管线综合审批,项目,2 按已经我局审批的小区管线综合实施的单项市政工程管线项目.3.已下达规划设计要点,且已按程序进行设计审查的市政工程项目,4.主管领导确定按本规定办理的项目,三,必备资料 一、用地规划方面,除一般程序规定的资料外.提供相关的会议纪要及领导的批示文件 二.建筑规划方面,除.一般程序,所规定的资料外,视情况不同还需提供以下几方面资料 1,道路上线图.2。相关的会议纪要及领导的批示文件 3、设计蓝图及原审批图纸,三 市政规划方面,1。已征道路建设方的管线综合图、2份、2,一般程序,要求的其它资料。四。审批程序、一。准备齐必备资料进综合处.窗口 综合处受理报建.二.经办处室处长确定是否属简易程序审批范围。三、经办人核查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填写初审意见上报。四.建筑类卷处长审批后直接返经办人,用地类、市政类卷处长审查后上报局领导审批返经办人 五 填写审查通知单出窗,五.审批时限.一.用地规划审批 1、定点及规划要点审批.13个工作日 出让地转让项目定点不含规划要点审批,9个工作日,2,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个工作日,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个工作日、二,建筑规划审批.1 每个阶段审批周期为9个工作日 总周期为27个工作日,2。具备条件将一.二阶段合并审查的,16个工作日。总周期为25个工作日、三.市政规划审批。符合本规定的项目直接进入三阶段,总周期为9个工作日、六 一般规定,一,用地面积小于10000m2的建设项目、可直接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二 用地面积在20000m2以下的建设项目的总图方案可与单体方案一并进行评审 按方案审查会议纪要办理总图审批手续.三。省 市重点工程的用地规划审批可不通过处室业务例会讨论.直接报处长和局领导审批.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名称变更由综合处。窗口,直接办理,五,出让地转让手续审查,在控规已批规划设计要点不发生变更,由处长审定后出窗,六,已审批总图和重点工程及危房翻建等建设项目的建筑规划审批,可将一、二阶段合并审查出窗 七 对历史遗留问题和违法建设项目。先进行实测,然后直接按二阶段进窗审查,八,凡进入本程序的建设项目。除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外。一般不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七,附则。一,本规定中的审批阶段划分与 一般程序、规定的要求一致.二,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二OO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