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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第十三条.长沙市所属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由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县 市、所属区域的城镇,村,建筑色彩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审查.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长沙市所属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原则上须遵循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同时应研究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建筑色彩传统等因素对建筑色彩的影响,合理确定本地建筑色彩的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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