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 一二年六月十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 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二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 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五.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 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 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二、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三,对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七条、监理企业责任.监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立即下达暂停施工指令 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三、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四。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五,参与施工机械 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六,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下达书面指令 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施工企业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二.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基坑支护 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四,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 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五,专业分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第九条.施工现场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 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二。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 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主要道路 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三.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四,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五、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八、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九,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十 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十一,施工现场应按照、数字城建,的管理要求。实行数字化信息系统管理,第十条、起重机械管理.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对使用期满八年的起重机械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并按规定提供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报告,二.租赁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 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重新备案手续。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将经备案的租赁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三,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应当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五,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实行、定人定机定岗 管理.六 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风险控制意识,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第十二条 劳动保护,施工企业应当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 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施工企业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三条,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按规定申请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并进行安全监督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抽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行为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 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第十五条。信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抽查情况,将监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依据之一,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协助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五项 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三、违反第五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四,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暂停执业资格 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个月、施工现场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一至二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九条。暂停投标.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暂停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的投标资格,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暂停投标一至三个月.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三至六个月。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六个月至一年、第二十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本规定所称物业化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组建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的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