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第五十六条 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人员。物资支援灭火。灭火总指挥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以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建设,供水 供电 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第五十七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维护火场秩序和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第五十八条、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保障车等消防特种车辆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训练往返收费路桥时免缴通行费,第五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 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费用中给付.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 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三、保险赔付费给付不足或者受益单位无能力补偿的、受益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四、对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省,市.州,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六十条.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处置、第六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需的设备 物资和生活保障.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及其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