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五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第五十六条、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调集人员,物资支援灭火.灭火总指挥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以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建设、供水 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第五十七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维护火场秩序和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 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 火灾扑灭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 撤除火灾现场、第五十八条.消防车 抢险救援车、保障车等消防特种车辆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训练往返收费路桥时免缴通行费、第五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费用中给付.二 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三 保险赔付费给付不足或者受益单位无能力补偿的 受益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四,对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省。市 州。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十条、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处置,第六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及其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