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并追究赔偿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致使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出现错误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履行规定义务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五,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或者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未依法完成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