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7月11日发布实施。2004年8月26日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代市长、王荣、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 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 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 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交通.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标准化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相应技术规范、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扶持下列项目.一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研发和生产、二,优质砂。石生产、海砂淡化处理和人工砂生产等建筑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建设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基建与技改,四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六、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具体鼓励和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协助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预拌产品生产站点的设立第八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 租借他人使用,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十条,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 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一.深圳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三。企业营业执照、四,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五、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相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建设 含扩建,搬迁,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按国家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生产站点建成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第十二条。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三 企业营业执照。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 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在职证明 五 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运输设备清单,六,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七。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八.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 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相关备案信息 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向政府投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信息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应当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布。第三章 预拌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人员,材料员 实验员等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二,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三,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配料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由法定机构检定,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并对所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经检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出厂销售,第十九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进行检查.并及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公众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市 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举报和投诉后 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属于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属于其他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职责范围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7日内书面转交其他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处理,其他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在接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举报和投诉以及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转交处理通知后、不得推诿 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第二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 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不按规定报送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禁止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申办临时通行证,并依法进行运输,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车况良好 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 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预拌产品的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混凝土需求总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过5立方米的,均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 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二十七条,袋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未依法预缴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专项资金的征收,核退和管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八条。鼓励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向已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中选择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 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储存池,储存罐的存放位置和其他必要条件,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进场验收和有见证取样送检,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已经使用的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交底资料进行施工,并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检测数据网络报送系统。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 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建设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二、未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的.三。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四、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六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三,将资质证书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未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建设.含扩建,搬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形依法取缔或者处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未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十二条规定、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达不到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不足部分按照每吨20元处以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 或者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出厂检验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销售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量处以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预拌砂浆每立方米2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100元罚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现场实际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量处以混凝土每立方米200元。砂浆每立方米4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或者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实际购买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量处以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预拌砂浆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施工 养护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未制止的或者无法制止时未及时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200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7月11日发布实施,2004年8月26日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