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未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有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办理用地。规划变更手续的.其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无效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评估资质或评估人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档案资料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将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无效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