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 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 公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2008,227号 等文件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地块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批前 以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审批后以公布的规划成果为依据.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性质。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指项目建设用地内地上建筑及地下经营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与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第六条、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保持建设用地容积率的一致性、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第七条。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用地容积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