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住建委委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具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第五条、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项目报建、并在指定的媒介发布信息。招标人应接受市招标办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 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依法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有规定者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八条,招标人应按国家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评标标准和办法、报市招标办备案,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条.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须遵循。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联合体投标的规定,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第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从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而未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并将有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对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各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