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建筑飘窗及设备平台规划审查的通知甬规字 2009,46号各处.室.分局。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建设项目报批中的建筑面积计算,结合宁波实际,现就飘窗及设备平台的规划审查作如下暂行规定,一。飘窗、1 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小于0 30米,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得大于0,6米,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小于2 2米。2 符合上述条件的。飘窗不计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视作飘窗、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3、建筑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4,飘窗视作建筑、突出外墙部分。其建筑间距的计算规则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二、设备平台.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1、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未折算前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平方米。2 规定按每居室配置设备平台1 0平方米的标准计。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设备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居室个数,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 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3。上述超出设备平台总面积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原已同意的设计方案仍然有效,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