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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 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 六年十一月九日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 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资质条件,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 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4 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6。经营业绩情况,二,市场行为,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7 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工作质量,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 签字 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4 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四。法律 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二 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二.组成检查组,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 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 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一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 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 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设区市、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 处理、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 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 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 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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