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资格证、房屋拆迁员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违法办理有关拆迁房屋登记确认手续的,四,应当暂停办理补偿安置用房抵押,转让.买卖手续,而未暂停办理的。五.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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