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处罚,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 房屋拆迁员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办理有关拆迁房屋登记确认手续的,四、应当暂停办理补偿安置用房抵押。转让,买卖手续,而未暂停办理的、五、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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