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规划局.现将、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市要从本市区域内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试点确定要征得村、镇的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采取村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试点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冀财综.2004,19号、要求执行。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三.各市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对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二,四年六月四日,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村镇行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上款所确定的试点村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对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村镇房权屋属登记证书.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具体管理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乡 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权属登记的核准和证书发放工作。第六条、受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七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灭失,及依法转移、变更 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八条。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 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 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十条、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二.房屋产权登记表、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四,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件 第十一条,房屋权利人的证明文件包括、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二 法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境外.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一。属建制镇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属集镇和村庄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 二,属于购买的要有房屋购买凭证.三、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四 村。街,委员会,办事处.证明和房屋四邻的证明,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三条。新建的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第十四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 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文件、第十五条.房屋权利人名称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二,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三 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三 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四,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五.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登记后的45日内核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报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八条,房屋因灭失 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实事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 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 协议,证明等文件、房屋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 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房屋权利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注销登记的,四 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二十条.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权利人,申请人 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工本费,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第二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 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与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六个月确认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第二十四条、禁止伪造。冒用。涂改 转让房屋权属证书,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区域的房屋产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定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第二十七条。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 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第二十八条,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主管部门调解 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十九条,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收回其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第三十条 房屋权利人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注销.变更手续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村镇房屋权属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受理登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 准予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三,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不予登记,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四 在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后,未按规定向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 履行告知送达义务的,五,实施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不按照规定项目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第三十二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导致登记不当、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