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 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 2013,34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2014年5月5日。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 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一 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 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不得开工建设、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 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 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 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四,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 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 预储金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按20、执行 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4,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分批划转,预储金的具体划转方式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市域、含所辖县,施行 五、预储金与工资保证金逐步实现并轨、过渡期为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年,工资保证金届时将予以取消。现阶段,建设单位选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记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的工资支付情况为准,建设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在我省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的 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记录为准.在项目施工期间、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返还该项目已经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六.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 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七,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八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 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预储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