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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 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三十一条,城市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第三十二条。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 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 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 通信 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 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 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第三十四条。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 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 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 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 水源地。海岸带 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 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 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 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 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第四十二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 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第四十三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第四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第四十七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十九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 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五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 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 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 向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第五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五十六条、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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