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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4号.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学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市区防洪和供水安全。维护市区河道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市区河道包括陡河,陡河水库出水口至路南区与丰南区交界处,青龙河。李各庄河、龙王庙河,西北排水渠,南湖引水渠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区河道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市区河道防汛工作,三 调度管理市区河道工程。保障农业灌溉供水.沿河工业应急备用水源及市区景观用水供应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河道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区河道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具体防汛抢险工作、沿河水利工程设施,旅游船只及浮动设施的运行应当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水环境、保护河道工程完整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第二章 建设与整治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 堤防.护堤地等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防洪安全、河道整治等要求。第九条。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蓝线划定,并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条。市区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一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 改建 扩建排污口 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应当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因河道行洪,防汛抢险 维修养护等造成无法避免的绿化损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赔偿,第十三条、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新建 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跨河 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桥涵.道路,管道 缆线等工程设施.二 堤坝,丁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等工程.三.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 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等开发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组织论证的.所需期限不计算在内.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经审批后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将设计,施工安排等文件报送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并签订责任书。接受市区河道管理单位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有关涉水工程部分、应当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范围内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等效替代和补救措施,无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项目建设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护责任 确保河道行洪.供水安全,第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收取的市区河道资源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市区河道工程修建,维修.养护等费用纳入基金预算支出。第三章,保护与清障第十九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及堤防,护堤地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对河道工程进行有计划的维修。养护和疏浚。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取水口 排污口 改善旅游通航等工程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对影响河道运行安全的,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水质保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河道排污有关资料 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区河道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签订用水协议、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阻水建筑物。二,围垦河流,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等阻水作物、三,投抛杂物,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积雪等废弃物、四,拦截,抢占水源 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五.擅自进行划船.游泳、滑冰等活动。六 圈占水域养殖,捕鱼.电鱼。非指定区域钓鱼、七。堆放.倾倒,洗刷。掩埋,排放农药.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质、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九、其他影响河道正常运行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在堤防工程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房、开渠 打井,挖窖.葬坟。钻探 爆破、取土。挖筑鱼塘,存放物料,挖掘草皮,垦种堤身、开采地下资源 集市贸易等活动,二。破坏 侵占,损毁堤防 护岸、闸坝.护栏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及通讯照明等设施.三。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四 非管理人员操作闸,坝 涵等水利设施 五.行驶履带机械或超过堤防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六.其他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工程设施.由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除、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行洪安全的桥梁 引道。泵房或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二 阻水的拦河渔具,道路 渠道。堤坝。围墙,房屋 三,排水造成的河道淤积、四。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第二十七条。市区内故河道及其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填堵 占用,封闭或者拆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九,项规定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 三 项规定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 四,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 五,六,项规定的、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六.项规定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市区河道行洪安全的阻水障碍物或工程设施.责令设障者限期改建或清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改建或不清除.不恢复原貌的 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三十二条.阻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河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 贪污。截留、挪用河道工程建设、维修及修建维护管理费等费用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查处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核建设项目的.四.未使用统一的收费或罚没票据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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