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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二,年四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旗,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工程建设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依法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查.能满足开工需要,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按照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七,按照规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施工许可证,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应放置施工现场备查,不得伪造和涂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发放按照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明确市与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 一,凡在呼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来源 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下列规定之一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100万元以下的,2 建筑工程总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住宅小区,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施工许可证、二,凡在呼市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下列规定之一范围内的。由各旗,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 200万元以下的、2.建设工程总规模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的、3 建筑结构主体建筑六层 含六层.或单跨9米跨度以下的。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律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施工许可证 三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旗,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施工许可证审批必备证明文件和管理程序,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由国家统一制定格式 由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文本.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持正本 施工总包单位持副本、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和产权确认时必须提交施工许可证正本、施工总包单位在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招聘时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副本才能进行。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第十六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军事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 在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农民自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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